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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5期)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2类食品106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048批次、不合格21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丽水市松阳县卢璧酒坊销售的玉米烧,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杭州余杭闲林综合农贸市场旺杰卤味店在美团(网店)销售的板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义乌市关森豆制品店销售的标称东阳市东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东阳市东泉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浦江县龙安馒头店销售的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五)宁波海曙乐平小吃店在美团(网店)销售的甜馒头,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丽水市莲都区黄艳冷冻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嘉业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肥牛卷,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七)海宁市斜桥吴阿二蔬菜摊销售的酱黄瓜,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的醋大蒜,糖精钠(以糖精计)、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八)桐乡市梧桐志杰蔬菜摊销售的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九)绍兴市柯桥区宜伽小吃店销售的豆沙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十)武义甘来超市销售的标称浙江金华惠人食品厂生产的水磨年糕,纳他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唐黄明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对该异议不予认可。

 

  (十一)杭州运河邻里康桥农贸市场牟港机面店销售的年糕,纳他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东阳市东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牛蛙(鲜活),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海宁市海昌朱建英蔬菜摊在饿了么(网店)销售的长豇豆(350g),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舟山市普陀区东港爱上鱼头主题餐厅购进的黑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舟山市普陀区兰魅坊餐厅购进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微生物污染

 

  (一)慈溪市井禾餐饮店使用的碟子、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晓洋餐厅使用的汤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慈溪浒山华餐饭店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金华市金东区义糖红糖厂生产的片状红糖,不溶于水杂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金华市金东区义糖红糖厂对检验依据提出异议,经核查对该异议不予认可。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嘉兴、绍兴、金华、舟山、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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